2023年,印度指控小米违反《外汇管理法》扣其50亿的新闻一度刷屏,利用《外汇管理法》、《防止洗钱法案》、追缴税款等方式打压小米、OPPO、vivo等中国手机厂商,合理国际避税还是要手法。10年白干了!小米遭遇”杀猪盘“ 被印度没收48亿
全球化和去全球化我们现在面临的世界,跟我们过去理解的世界不是一个世界了。过去是全球化的世界,现在可以说是个去全球化的世界,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2025年国内经济形势尚未明朗,经济双循环中,国内卷,各行各业都卷,lT尤甚!外循环出海,国外险!万般出门难!

距上次同境外CFO或财务经理探讨国际避税,转瞬十几年已经飘过!
Trasfer price 跨国集团的转移定价和国际避税是跨国财务战略研究重要课题
“转移定价”(“转让定价”)英文为Transfer Price,通常是指跨国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交易价格。 这种价格往往不受市场机制调节,背离市场竞争原则,服从跨国公司的内部利益安排予以抬高或压低。跨国集团通过转移价格将当地利润抽走和”规避”纳税义务,往大了说就是侵害了属地国/
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实质上是以整体税收最小化为目标,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相对较低甚至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最终实现更好的盈利,因此跨国集团往往制定全球税务筹划方案,需要对全球各个国家的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当研究,跨国企业的全球税务筹划路径包括:(1) .利用不同国家的不同所得税率进行避税
(2) .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避税港指的是税率很低、甚至是完全免征税款的国家或地区, 目前大致可分为三类:无税避税港(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岛屿)、低税避税港(如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特惠避税港等,所以不少跨国集团会在比如百慕大投资注册公司,然后再在各国投资。
国际“避税天堂”渐成历史

假设在P集团在某国设有一家子公司S, 常见的转移定价包括:
(一).通过内部存货购销转移定价
在内部购销业务中, 高价购进,低价售出,转移利润,跨国集团可以建立全全球采购中心对境外企业统一采购和定价,S公司高价购入原材料,目前很多跨国企业建立了全球采购共享中心(Global Procurement Shared Service Center); 同时,S公司的产品销售往往由总部裁定,价格随意压低,使境外子公司微利甚至亏损,这样不但在属地国少交增值税(VAT, Value Added Tax),微利或亏损还少交了所得税(CIT, Corporate Income Tax)。
当然,实中并没有这么简单,毕竟人家当地税务部门也不傻,当地税务局有权对关联交易或当地外资企业的销售价格进行核查,而有些国家对跨国集团是由相关法律限制的,比如目前美国就有完善的关于转移定价的法律制度,规定转移定价必须遵守一些原则:(1)正常交易原则;(2)最优法原则;(3)可比性原则。
而早在1995年,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 operation andDevelopment)就发布过《关于跨国公司和税收管理转移定价指南》。
(二).通过内部劳务和服务转移利润
有2种情况:
(1).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
这里的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不是政治经济学上的概念,在政治经济学里,名义工资即货币工资,是指工人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货币数量。 但是,名义工资在近些年来有了“全新定义”, 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境外油气投资合作中被广泛使用。
(2).内部劳务和内部服务的转移定价
一般劳务/服务的价格难以恰当地估计,比如一个ERP顾问,在国外2000元每天,境外定价起码2000美金每天,P集团IT支持中心或IT共享服务中心)为境外S公司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或IT劳务,嗯,IT基本也就只能算劳务了,国内称农民工,但国外一化妆就是高级咨询。
但实务中,有些国家税务规定, 非本国企业(税务专业术语称非居民企业: 指按照一国税法规定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在某国的收入也有纳税义务, 税法草案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该国境内,但有收入来源于本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属地国税务局对非居民企业也会进行纳税监控的,因此,P集团总部为S公司提供内部劳务和内部服务,也是需要在S公司属地国就其收入纳税。
(三).内部工程承包的转移定价
虚报设备价格,抬高工程造价和设备材料价从S公司获取额外利益,或者通过折旧加大生产成本,减少S公司利润.
(四).内部资金借贷转移定价
贷款是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投资的一种常见形式,其转移定价主要表现为利率的高低。比如S公司的资金由P集团以借贷方式提供,收取较高利息,以此将利润在短期内转回。国内曾经出现某跨国企业的内部银行向中国某银行贷款数十亿,支付的利息显然降低企业利润,然后再通过无息或低息方式借给其它国家的关联企业,利润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外一个税率较低的国家。
(五).避税和反避税
跨国集团要避税,属地国要反避税,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因此往往需要签订预先定价协议( APA,AdvancePricing Arrangement),简单理解,就是APA要求S公司交易前及时将其和P集团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收支计算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方法,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经纳税人S公司、集团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充分谈判协商,作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进行调整的一份协议。在这种制度下,当协议得到审定认可之后,纳税人只需在与关联企业内部交易时不违背预约定价协议所确定的定价方法,税务机关就将不再进行审查调整。
APA是避免国际税收争端的一个重要措施,对于中国的境外企业,一旦出现税务风险和税务争端,问题就大了,不要税务没有避成,罚款反而大大的,出现问题可以寻求国际税收仲裁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或当地使馆帮助吗?
最后说下BEPS, 2013年9月,1济与发展组织(OECD)与二十国集团(G20)启动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旨在推动一揽子国际税收改革项目,BEPS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存在的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